第十二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二)合理使用共有区域,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走廊、楼道、地下室通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不私自占用绿地、空地、空间;
(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抢占他人车位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四)进行装修装饰、安装维修作业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时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保持室内院落、房前屋后整洁卫生,按规定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养殖区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六)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