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湖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码头、道路、桥梁、渡口、管道、缆线等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