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全面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保护与管理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空间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维护河湖健康和安全,提升河湖综合功能。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