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