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河湖保护与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