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监管第二十七条有效有关部门审批涉及河湖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河湖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不符合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河湖保护和行洪安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