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监管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内的河湖水面,由本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护责任。禁止擅自改变单位内河湖的现状和用途。市、县(市)、区水行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前款单位落实管护责任,做好单位内河湖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及时清理水体杂物、修复受损设施。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