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确需修建的,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经依法批准修建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和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不得影响行洪。对河湖沿岸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湖淤积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各类工程完工后,其产权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符合河湖保护管理规范和工程运行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