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监管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日常保洁、养护管理和常态化巡查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完善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及时清理河湖垃圾,打捞水面漂浮物,净化消除污染水体。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专业化、社会化的河湖日常保洁和养护,提高河湖保护管理效能。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