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湖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污水。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