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流域面积内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