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监管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河湖淤积情况,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清淤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积物处理等事项。淤积物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