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加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采取水系连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保障湿地、消落区的良好生态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围填湿地和占用湿地修建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经依法批准进行的,应当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