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监管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连通工程建设,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