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连通工程建设,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