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在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种植非护堤植物、铲草、放牧、晒粮等;(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堆放物料等;(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四)其他危害堤防和护堤地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