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非护堤植物、铲草、放牧、晒粮等;

(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堆放物料等;

(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四)其他危害堤防和护堤地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