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构)筑物和防汛工程、水文监测、河岸地质监测、通信等设施;
(二)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河湖工程设备与设施;
(三)建设妨碍行洪、排涝的建(构)筑物;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
(五)弃置、倾倒或者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渣土、秸秆、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六)违规捕捞;
(七)未经批准擅自放生外来物种;
(八)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水上经营活动;
(九)其他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