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水文化专项保护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水文化专项保护名录应当包括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河道以及桥、闸等水利工程建(构)筑物和遗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拆除列入水文化专项保护名录中的古河道以及桥、闸等水利工程建(构)筑物和遗址。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