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湖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河湖保护名录应当包括河湖名称、河道起止点及长度、湖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