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统筹城市机动车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各项工作,负责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撤除以及道路内停车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外公共区域停车秩序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商务、应急、人防、大数据中心、税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