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与资金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