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