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停车泊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业主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