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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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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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