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