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制定,通过听证、论证等方式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间不应低于三十分钟,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的除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制定、调整停车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示。
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