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筑和场所时,应当按照标准补建、增(扩)建停车场(库):
(一)火车站、机场、码头、汽车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医院、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宗教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三)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场所;
(四)行政事业单位等场所;
(五)老旧住宅小区;
(六)其他大型公共建筑。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性场所以及各类经济园区,尚未配建停车场(库)或者配建停车场(库)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