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设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绿地等资源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
利用地下空间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人防设施作为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时,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法律法规,按照人防设计依法实地标注。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