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用地,并将土地供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停车场(库)项目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城市更新改造、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