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每年的三月十三日为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