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

每年的三月十三日为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