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