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