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财政投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鼓励投资者依法对本市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