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民、非文物单位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代表性纪念建筑的,使用权人应当与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复,接受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