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防水等设施。安装、使用设施不得对文物造成破坏。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险情,并及时向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