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建筑分类标准,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历史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一)一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二)二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三)三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和色调。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