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建筑分类标准,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历史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

(一)一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

(二)二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

(三)三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和色调。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