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保护类型发生变化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自公布之日起移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