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具有一定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近现代建筑、传统民居、商铺及构筑物,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专家论证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