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保护规划,保持原有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护反映历史文化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