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