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严格控制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特色街巷两侧的建筑高度,依法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控制在十五米以下,并保持街巷两侧错落有致的建筑格局;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控制在二十米以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高度,应当同时符合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保护和适度恢复府城传统建筑街区范围内的古城墙、传统民居建筑风格、传统街巷格局、历史地名及传统市井文化氛围。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