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不符合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建筑和设施,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产权人按照规划的要求,依法予以整改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