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并公布。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