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三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和文化、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