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的专项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