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二)依法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授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

(三)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预案;

(四)建立健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五)根据社会公众出行需要,优化公交线网,指导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提供定制公交等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