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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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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效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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