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