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安排、设施建设和维护、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