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安排、设施建设和维护、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