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完善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