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劝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