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的调整机制,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