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等机制,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扰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危害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行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防控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